安徽财经大学校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2012年4月16日校长办公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校教学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和引导教师围绕重大现实和理论问题开展原创性、前瞻性研究,凝练学科研究方向、促进科研团队和创新团队建设、提升科研水平、支撑学科建设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级科研项目共分四类:重大研究项目、重点研究项目、一般研究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
重大研究项目应与学科建设需要紧密结合,发挥其对国家级课题的孵化功能;重点研究项目应与学科建设相结合,为申报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奠定基础;一般研究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要突出扶持青年教师成长,引导青年教师围绕学科建设方向开展科学研究。
第三条 重大科研项目和重点科研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1-2年,一般科研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1年。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审
第四条 凡我校在职教学科研人员均可根据自身条件选择申请校级科研项目。
第五条 申报重大研究项目的主持人须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并至少主持过1项省级以上科研项目,且近3年来在校定核心期刊发表过2篇以上相关学术论文或在校定重点期刊发表过1篇以上相关学术论文。
第六条 申报重点研究项目的主持人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并至少主持过1项厅级以上科研项目,且近3年来在校定核心期刊发表过1篇以上相关学术论文。
第七条 申报一般研究项目或自筹经费项目的主持人仅限于副高职称以下的青年教师,且公开发表过1篇以上相关学术论文。
第八条 申请校级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同期只能申报1个项目,且不得作为课题组成员参加其他科研项目申报;课题组成员最多只能参加2个科研项目申报。
第九条 在研的校级科研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此类课题;当年有在研厅级以上科研课题2项以上者,不得申报校级科研课题。
第十条 已获立项的厅级以上课题项目组成员不得以类似选题重复申报校级科研课题。
第十一条 申报校级科研项目必须在《课题指南》的指导下进行。《课题指南》面向学院(部、所)、直属研究机构和广大教师公开征集,在此基础上,经校学术委员会遴选确定后,由科研处统一发布。
第十二条 校级科研项目的评审由科研处负责组织不少于3名专家进行匿名评审,由专家独立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科研处负责汇总专家评审意见,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审定,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立项。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 校级科研项目每年遴选一次,一般在每年的4-5月份进行。
重大研究项目原则上每年立项10项左右,每项资助1万元;重点研究项目原则上每年立项15项左右,每项资助0.5万元;一般研究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原则上每年立项不超过60项,一般研究项目每项资助0.3万元。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参与者的稳定,参与者由于客观原因确实需要增加或者退出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科研处批准。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报科研处批准。
第十七条 项目资助期满后,项目负责人应当撰写结题报告,及时结项。一般每年9月份集中接收结项材料,10-11月份办理结项。
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1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八条 一般结项要求
重大研究项目结项,主持人须在校定重点期刊发表与研究内容相关的论文1篇或在校定核心期刊发表与研究内容相关的论文2篇,并经专家组鉴定通过。
重点研究项目结项,主持人须在校定核心期刊发表与研究内容相关的论文1篇或在校定一般期刊发表与研究内容相关的论文2篇,并经专家组鉴定通过。
一般研究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结项,主持人须公开发表与研究内容相关的论文1篇,并经专家组鉴定通过。
第十九条 免于鉴定结项要求
重大研究项目结项,主持人在校定权威期刊发表与研究内容相关的论文1篇,或在校定重点期刊发表与研究内容相关的论文2篇,或以相同研究方向申报国家级科研项目获得立项,可免于鉴定直接结项。
重点研究项目结项,主持人在校定重点期刊发表与研究内容相关的论文1篇,或在校定核心期刊发表与研究内容相关的论文2篇,或以相同研究方向申报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获得立项,可免于鉴定直接结项。
一般研究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结项,主持人在校定核心期刊发表与研究内容相关的论文1篇,或以相同研究方向申报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获得立项,可免于鉴定直接结项。
第二十条 用于结项的相关研究成果,在校定核心及其以下期刊发表的,必须标注“安徽财经大学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的字样;在校定重点以上期刊发表的,可以不标注“安徽财经大学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的字样,但须未标注其他项目基金来源。所有结项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须为安徽财经大学。
第二十一条 在申报材料中存在弄虚作假现象,或研究成果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一经发现,立即予以撤项处理,主持人3年内不得申报校级科研项目,并视情节轻重交由相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二条 基金资助项目所涉及知识产权管理等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主持人在项目研究资助期内发生非正常原因离职,未达到结项要求的,追回所有已拨资助经费。
第二十四条 此前学校设立的“青年基金项目”、“基地招标项目”,不再设立。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财经大学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